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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倫理規範(二)
作者:三民-洪正
同業互動
(一)地政士之間應相互尊重,維護同業之正當權益,不得有惡性競爭,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妨害其他地政士受託案件,或使委託人終止對其他地政士之委託。
(二)地政士對同業之法令疑義、業務詢問或請託事項,應予儘力交換意見或協助。
(三)地政士不得有詆譭或中傷同業之行為;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
(四)地政士於知悉同業有違反本規範之具體事證者,除有保密義務者外,應報請所屬公會處理,以維護地政士之信譽。
(五)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之地政士離職時,不得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任自己為受任人。
(六)地政士相互間因受任案件所發生之爭議時,應向所屬地政士公會請求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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