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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減稅
作者:洪正、劉力
1.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而依本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之重劃土地,以下列土地,於中華民國66年2月2日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後移轉者為限:(土稅39、土稅施56)
(1)在中華民國53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地區,於該次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以後辦理重劃之土地。
(2)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始舉辦規定地價之地區,於其第一次規定地價以後辦理重劃之土地。
2.區段徵收之土地依規定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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