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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地價稅率(三)
作者:洪正、劉力
D.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協議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2)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土稅17)
(3)各種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土稅18)
A.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B.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C.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D.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E.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4)工廠用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土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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