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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地價稅率(二)
作者:洪正、劉力
優惠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土稅17、土稅施8、土稅施9)
A.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A)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B)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B.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項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A)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B)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C)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D)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C.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17條第3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A)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B)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C)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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