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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緒論(二)
作者:三民-洪正
登記機關(土登3)
(一)地方地政機關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二)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三)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其他登記機關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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