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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作者:三民-洪正
預告登記
1.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土地經設定抵押權後,第三人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得辦理預告登記。(第1點)
2.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第2點)
查封登記
1.日據時期之假扣押查封登記
日據時期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不因台灣光復後辦理總登記而受影響,登記機關得逕為辦理轉載登記。(第5點)
2.未登記建物共有部分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未登記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辦理勘測及查封登記時,因其共有部分之產權無從查悉,應將無從辦理之事由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第7點)
3.宗地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宗地之部分面積或特定位置為查封登記時,應函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先辦理分割登記後,始得為之。(第8點)
4.公同共有權利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公同共有人之一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登記,應予受理。(第9點)
5.登記簿加註之拍定人權利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登記簿加註之拍定人權利予以查封,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不得再就原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受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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