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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八)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地號之編定
1.土地分割之地號:(地測233)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1)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2)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2.土地合併之地號:(地測234)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1)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2)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3)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4)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5)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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