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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登記種類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登記種類
合併登記
1.辦理登記:
(1)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2)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3)前述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4)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土登88)
(5)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土施19-1)
(6)證書換發:
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合併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土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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