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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消滅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意義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土地坍沒或流失,建物倒塌、焚毀或拆除等,經複丈屬實,其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歸於消滅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消滅所為之登記。
登記原因
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12Ⅰ)
2.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土登31Ⅰ)
3.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4.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土登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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