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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作者:三民-洪正
依據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辦理。(第1點)
積極登記事由
1.申測位置圖
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第2點)
2.權利主體
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第4點)
3.其他證明
(1)以戶籍證明文件為占有事實證明申請登記者,如戶籍有他遷記載時,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第5點)
(2)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權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應有行為能力。
(3)證明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6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
(4)數人占有同筆土地,各占有人間不得互為占有事實之證明人。(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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