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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建物第一次測量(五)
作者:三民-洪正
特別建物(地測286)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1.公有公用之建物。
2.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3.學校。
4.工廠倉庫。
5.祠、廟、寺院或教堂。
6.名勝史蹟之建物。
建號之編列
1.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地測285Ⅰ)
2.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地測285Ⅱ)
3.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地測287Ⅰ)
4.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地測287Ⅱ)
5.一般建物應逐棟編列建號,為五位數。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以表棟次。(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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