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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土地複丈
作者:三民-洪正
申請土地複丈
(一)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地測204)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依建築法第44條 或第45條第1項 規定調整地形。
4.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5.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二)申請人(地測205)
1.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2.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3.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4.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5.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地測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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