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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土登133)
(一)意義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後,因信託內容變更,惟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信託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登記原因
信託內容有變更,而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委託人應會同受託人檢附變更後之信託內容變更文件,以登記申請書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登記程序
登記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依信託內容變更文件,將收件號、異動內容及異動年月日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並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信託專簿。
應登記事項
(一)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二)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事項,於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轉載。(土登130)
登記完畢
(一)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土登131)
(二)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24-1條及土地法第79-2條規定。(土登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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