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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稅捐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稅捐
(一)地價稅與田賦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 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土稅3-1)
(二)土地增值稅
1.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2.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5-2)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規定各款 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3)
4.依第28-3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屬第39條第2項 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原地價之認定,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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