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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限制
作者:洪正
(一)不得為私有土地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土14)
1.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公共交通道路。
6.礦泉地。
7.瀑布地。
8.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10.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第1至第4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土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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