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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擬具徵收計畫書三(徵13、13-1)
作者:三民-洪正
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需用土地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1條規定,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施細16)
補正:
需用土地人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經退回補正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正完竣;屆期未補正者,其協議價購程序應重新辦理。(施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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