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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處分準用規定(徵52-1)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徵收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徵收補償費之繳清、土地之發還、原設定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處理,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51、52條規定: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或廢止。
(二)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後予以撤銷或廢止。
(三)經行政救濟結果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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