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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之禁止事項
作者:三民-洪正
(一)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徵37)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施細34)
(三)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准事項,其屬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者,由內政部逕行核定之。(施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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