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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申請程序(二)
作者:三民-洪正
(四)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需用土地人並應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五)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施細55)
1.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2.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
3.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
4.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5.編造有關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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