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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之情形
作者:三民-洪正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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