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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限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限制
(1) 除斥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2) 應給予有信賴利益之人民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3) 再廢止行政處分之禁止
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但書,若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則不得將該處分廢止,而係應再作成一原有之處分,否則將對法安定性造成過大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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