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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聲復、聲請覆議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聲復
1.期限與法律效果
(1)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審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第23條前段)
(2)各機關未於接到審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致其聲復逾法定期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第23條後段)
2.展期
(1)各機關對於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於接到審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聲復時,得於期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第25條第1項)
(2)聲復之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第25條第2項)
(二)聲請覆議
1.期限與法律效果
(1)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就聲復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聲復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第24條第1項前段)
(2)各機關未於接到聲復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致其聲請覆議逾法定期限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第24條第1項後段)
(3)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第24條第2項)
2.展期
(1)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因特別事故未能於接到聲復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聲請覆議時,得於期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第25條第1項)
(2)聲請覆議之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第25條第2項)
會計制度及審核規章
(一)核定施行
1.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第31條前段)
2.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變更時,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第31條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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