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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審議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審議
1. 訴願原則上就書面審查決定之(訴願法第63條第1項)。
2.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
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訴願法第63條第2、3項)。
3.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尚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
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訴願法第65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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