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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7)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7)
7.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原高等行政法院或發交其他高等行政法院。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高等行政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為發回或發交之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6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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