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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原則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原則
1. 「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在調查證據上,當事人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惟如有涉於公益,則法院亦會以職權加以干涉。
2. 「言詞審理主義」與「書狀審理主義」
原則上一、二、三審之程序皆採言詞辯論審理主義,例外始採書狀審理。
3. 「兩造審理原則」與「一造審理原則」
原則上採兩造審理主義,例外採一造審理主義。例如當事人之一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依職權採一造辯論判決。
4. 「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
以直接審理主義為原則,間接審理主義為例外,例如法官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5. 「公開審理主義」與「秘密審理主義」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秘密審理為例外。
6. 「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定證據主義為例外。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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