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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保全制度係為確保債權人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
保全程序依訴訟標的之性質可分為:
(一) 假扣押:
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可能與完整,向法院聲請裁定扣押
債務人財產而禁止其處分之制度。在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債權人均可聲請。但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情況者始可提出。
(二) 假處分:
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
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
(三) 假執行:
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
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假執行」係「先執
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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