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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第一審之準備程序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第一審之準備程序
(1) 在正式的審判期日前,審判長會指定一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大略在於
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是否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之問題和程序審查等關於程序上
的事項,以利將來的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2) 行準備程序時,依法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須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3) 準備程序後,案件可能進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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