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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用辭定義
作者:洪正test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用辭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各款
-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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