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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之核定與公告
作者:洪正

(三)計畫之核定(區9)
區域計畫依下列規定程序核定之:
1.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
2.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4.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1.程序辦理。
(四)公告實施(區10)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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