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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種類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種類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勞工保險條例第40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勞工保險條例第39條):
1. 門診:
門診給付範圍如下(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
(1) 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 藥劑或治療材料。
(3) 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10%。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2. 住院診療(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
住院診療。但緊急傷病,須直接住院診療者,不在此限。
(1) 因職業傷害者。
(2) 因罹患職業病者。
(3) 因普通傷害者。
(4) 因罹患普通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四十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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