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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期間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期間
勞動基準法對勞動契約定期與否非本於當事人之意思,而賴於工作之性質。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除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外,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其中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如勞動者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或於期滿後雖有另訂新約,但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則視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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