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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七) - 民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民法
六、障礙事由
(一) 追訴權時效:
指犯罪發生後,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未追訴者,則對於此等犯罪之追訴權,即被排除致不能行使
而言。亦即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已逾時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者,
即不得再行使追訴之權利。
1.時效期間:(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
| 犯最重本刑 | 追訴權時效 |
| 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30 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 | 20 年 |
| 1 年以上 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 | 10 年 |
| 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 | 5 年 |
2.時效起算:
(1)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2)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
3.期間停止進行之原因:
(1)起訴。
(2)依法應停止偵查。
(3)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
4.期間停止原因之消滅事由:
(1)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2)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刑法第八十條第
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之三分之一者。
(3)依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
間之三分之一者。(刑法第 83 條第 2 項)
(二) 行刑權時效:
乃指科刑裁判確定後,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未執行其刑者,則行刑權即被排除致不能行使而言。
亦即國家機關對於被判刑確定之人,得行使刑罰權之期間。
1.時效期間:(刑法第 84 條第 1 項)
| 宣告刑 | 行刑權時效 |
| 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40 年 |
|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 | 30 年 |
| 1 年以上 3 年未滿有期徒刑 | 15 年 |
| 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7 年 |
2.時效起算:
行刑權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
算。(刑法第 84 條第 2 項)
3.時效停止之原因:
(1)刑已開始執行者。
(2)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3)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4)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刑法第 85 條第 1 項)
4.時效停止原因之消滅事由:
(1)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刑法第 84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
視為消滅。
(2)刑法第 85 條第 1 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刑法第 85 條第 2 項)
沒收
一、意義
沒收是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
二、定性
沒收之性質不僅是犯罪預防的手段,同時也具備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的功能,故將利得沒收定性為準不
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相較於 104 年修法前之刑法,最大的變動在於將沒收去從刑化,將其由從刑中獨
立出來,為刑法獨立的法律效果,故性質上即不再屬於刑罰。又因沒收並非針對行為人,而是以物為
對象,故與針對行為人進行保全、矯正的保安處分之性質亦為不同。另外,由於沒收的性質已非屬刑
罰,因此其發動即無需以犯罪成立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構成要件該當且具備違法性即可,至於罪責要
素,如原因自由行為、中止犯等,則並非所問。
三、標的
(一) 犯罪物:
1.違禁物:
對於違禁物之沒收,其主要目的是考量違禁物本身即具社會危害性。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對於犯罪物之沒收,其主要目的是在預防及遏止犯罪。
(二) 犯罪所得:
指因犯罪而獲得利益,其所得之不法利益。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其主要目的係在剝奪行為人的不
法利益。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應回復正當、合法的財產秩序與法律關係。
四、範圍一:沒收物
(一) 沒收物之範圍: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 條)
(二) 依沒收標的區分:
1.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或為何人所持有,均應沒收之,是以法院應為職權沒收,並無裁量空間。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1)屬於犯罪人者:由法院裁量決定沒收與否。
(2)屬於第三人者:
A.必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
B.此處所謂第三人包含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團體。
C.由法院裁量決定沒收與否。
3.替代價額: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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