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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適用效力-3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地之適用效力
(一)主要原則(刑法§3、§4)
4.又所謂領域包括「領土」、「領空」與「領海」。
5.此外,依刑法§3後段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可知,本國之船艦或航空器,無論為國有或私有,雖航行或停泊或停放於領域之外,但仍以本國之領域論,故在領域外之本國國有或私有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仍適用刑法處斷。
6.刑法§4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亦即只要犯罪之結果或行為部分發生在中華民國內者,其犯罪之所有部分皆視為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而適用本法(亦稱為「隔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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