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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未遂犯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未遂犯
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而未能完全實現刑法分則各條所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
1. 核心概念:
(1) 前提:在討論未遂犯之前,必先確認該罪有明文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2) 行為人必出於故意。
(3) 就未遂犯而言,重點不在構成要件是否完全實現,而在行為人是否已「著手」。而客觀構成要件
並未全部實現。並不僅限於「結果」或「因果關係」不該當的情形。
A. 結果犯:行為人著手後,而犯罪結果沒有發生,自然屬未遂犯。
B. 行為犯(舉動犯):
由於行為犯並不要求結果要件,僅客觀上存在構成要件行為即可該當。惟須特別注意,行為犯
並不因此排斥未遂犯。如果行為犯之構成要件行為未能完全做完,仍可能成立未遂。如刑法第
196條行使變造通用貨幣罪。
2. 對於「著手」的判斷─印象理論:
我國通說見解對於著手的認定,係採印象理論。依此說見解,除客觀事實之外,尚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
意思以判斷是否已著手於犯罪行為。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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