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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5)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5)
10.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
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9條第1項)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刑法第129條第2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129條第3項)
11.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0條)
12.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1條第1項)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31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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