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分則 (一) - 民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民法
分則
侵害個人法益
危害個人法益之刑法重要條文:
一、殺人罪
保護法益:個人之生命法益。
(一) 普通殺人罪: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71 條)
(二)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276 條)
二、傷害罪
保護法益:身體完整性及不可侵害性、生理機能之健全。
(一)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
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7 條)
(二)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278 條)
(三)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284 條)
三、遺棄罪
保護法益:生命法益。
(一)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93 條)
(二) 違背義務者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
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94 條)
四、妨害性自主罪
保護法益:個人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
(一)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221 條)
(二) 加重強制性交罪: ● 最新修法重點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8)攜帶兇器犯之者。
(9)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222 條)
(三)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4 條)
(四) 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4-1 條)
五、妨害自由罪
保護法益:個人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行動自由,及生活安寧之自由等。
(一)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
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02 條)
(二)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04 條)
(三)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5 條)
(四)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
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刑法第 306 條)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