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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則 (三) - 民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民法
十一、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保護法益:財產法益。
(一)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39 條)
(二) 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39-4 條)
(三)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42 條)
十二、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保護法益:除財產法益外,尚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
(一)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
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46 條)
(二) 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
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
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347 條)
十三、妨害電腦使用罪
保護法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
(一)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58 條)
|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例如女生擅自輸入男友的臉書帳號密碼或駭客利用網路防火牆漏洞入侵銀行系統。 |
(二)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59 條)
| 破壞電磁紀錄罪:例如在網咖時上一位使用者漏未登出自己的線上遊戲帳號,下一位使用者直接使用上一位的遊戲 帳號,將線上遊戲寶物送給自己。 |
侵害社會法益
危害社會法益之刑法重要條文如下:
一、公共危險罪
保護法益: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以及財物受損等嚴重後果之具有公
共危險性之犯罪行為。
(一)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
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73 條)
(二)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
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
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一項之未遂犯
罰之。(刑法第 174 條)
(三) 劫持交通工具之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
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預
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85-1 條)
(四) 不能安全駕駛罪: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
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刑法第 185-3 條)
(五)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最新修法重點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 185-4
條)
| 釋字第 777 號 | 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 解釋文 ➲ |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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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