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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則 (四) - 民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民法
二、偽造文書印文罪
保護法益: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與可靠性。
(一)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10 條)
(二)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11
條)
(三)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214 條)
三、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保護法益:家庭結構之安全,及家庭對其子女之監督權。
(一)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刑法第 237 條)
(二) 和誘罪: ● 最新修法重點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
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240 條)
(三) 略誘罪: ● 最新修法重點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
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
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241 條)
| 釋字第 554 號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合憲〕 |
| 解釋文 ➲ (節錄) |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 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 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 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 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 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
| 釋字第 791 號 |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22 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否變 更?〔違憲〕 |
| 解釋文 ➲ (節錄) |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 |
四、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保護法益:宗教信仰自由。
(一)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刑法第 246 條)
(二) 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
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247 條)
(三) 發掘墳墓罪: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248 條)
五、賭博罪
保護法益:社會之公序良俗。
(一) 普通賭博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 266 條)
(二)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68 條)
侵害國家法益
危害國家法益之刑法重要條文:
一、瀆職罪
保護法益:國家利益、政府之威信與政府之統治機能、國家之內部秩序、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與公
正、人民之合法權益等。
(一)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21 條)
(二)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
減輕其刑。(刑法第 122 條)
(三) 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
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刑法第 123
條)
(四) 濫權追訴處罰罪:
1.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2)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3)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25 條)
(五)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30 條)
(六)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31 條)
(七)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
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32 條)
(八)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
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134 條)
二、妨害公務罪
● 最新修法重點
(一) 一般妨害公務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
亦同。(刑法第 135 條第 1、2 項)
(二) 加重妨害公務罪:
犯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第 135 條第 3 項)
1.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2.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三) 妨礙公務之結果加重犯:
犯第一百三十五條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
(四) 聚眾妨害公務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第一百三十五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
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 136條)
三、妨害秩序罪
保護法益:社會之公共秩序與和平。
(一)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
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49 條)
(二) 妨害合法集會罪: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52 條)
四、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保護法益:國家司法權之行使。
(一)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 164 條)
(二) 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65 條)
五、偽證及誣告罪
保護法益: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與個人法益。
(一)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68 條)
(二)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
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刑法第 1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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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