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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則 (二) - 民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民法
六、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保護法益:個人社會上之評價及經濟上之評價。
(一)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9 條)
(二)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
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限。(刑法第 310 條)
七、妨害秘密罪
保護法益:個人之隱私或生活中之私密領域不被他人侵入干擾,以及保護工商企業之經濟活動中之工
商機密不致外洩而受損。
(一)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5-1 條)
(二)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
之。(刑法第 315-2 條)
八、竊盜罪
保護法益:財產法益(持有權)。
(一) 普通竊盜、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
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20 條)
(二) 加重竊盜罪:
1.犯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2)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3)攜帶兇器而犯之。
(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5)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6)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21 條)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保護法益:財產法益。
(一)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
遂犯罰之。(刑法第 325 條)
(二)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
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
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28 條)
(三)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刑法第
329 條)
(四)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0 條)
(五)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放火者。
2.強制性交者。
3.擄人勒贖者。
4.使人受重傷者。(刑法第 332 條)
(六) 海盜罪、準海盜罪: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
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
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 333 條)
十、侵占罪
保護法益:財產法益(所有權)。
(一)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35 條)
(二)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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