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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分段款式
作者:洪正、陳雲飛
(1)「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其他名稱。
(3)「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 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
各段規格:
(1)每段均標明段名,段名之上不冠數字,段名之下加冒號「:」。
(2)「主旨」一段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之冒號下書寫。
(3)「說明」、「辦法」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之冒號下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一字、一符號一碼)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
(4)「說明」、「辦法」中,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者,應編列為附件。
行政規則以函檢發
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辦理。
字型大小:
1.機關全銜函:
20點字(置中對齊)
2.受文者、主旨、說明等主要資訊:
16點字(靠左對齊)。
3.機關地址、聯絡方式
受文者郵遞區號、受文者地址、發文日期、發文 字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正本、副本等普通資 訊:12點字。
4.頁碼頁尾等參考資訊:
10點字(置中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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