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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用財產
係指直接提供人民或行政機關所用,以達成行政目的之國有財產,又稱行政財產。參照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2項,又可再細分以下三類:
(1)公務用財產(行政使用公物):
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國有財產法§4Ⅱ)。
(2)公共用財產(公共使用公物):
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國有財產法§4Ⅱ)。
(3)事業用財產(營造物使用公物):
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國有財產法§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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