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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之成立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物成立之要件有二:
1.依法律或事實行為設定
2.為公眾所使用之事實狀態。
就公物的設定方式而言,可透過法律行為以及事實行為,分述如下:
公務之設定
(1)法律行為:
A. 可透過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自治規章、習慣法,甚至是內部程序(財產登錄等程序)等方式設定皆無不可。惟須特別注意者,除透過法律行為設定外,必須事實上依其設定目的提供使用。
B. 透過行政處分設定成為公物者,係指「對物的一般處分(行程§92Ⅱ)」而言;因此可得提起行政爭訟。而方式除公告之外也包括啟用典禮、剪綵、指定為古蹟等等。
(2)事實行為:
因事實上長時間提供公用,故認定為時效完成,並因而產生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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