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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股東會召集權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股東會召集權
1. 自動召集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20條)
2. 被動召集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45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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