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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投保單位
作者:洪正test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1.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2. 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
3. 第四類被保險人:
(1) 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2) 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3) 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4. 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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