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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編各論-和解
作者:羅揚
定義
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
和解之效力(民法第737條)
1.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2.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
和解之撤銷(民法第738條)
(一)原則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二)例外
以下情形和解得撤銷:
1.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變造,且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2.和解事件已經法院確定判決,但不為其中之一方或雙方於和解時所知者。
3.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當事人資格,或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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