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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養護
作者:陳雲飛
(一)本章名詞定義
1.路線設施
係指捷運系統之路基、軌道、橋梁涵洞、隧道、車站、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
2.機電設備
係指捷運系統之水電、環控、供電、號誌、通訊、自動收費、月台門、電梯、電扶梯、電動步道、車輛、機廠及其相關設備。
(二)修建養護
1.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
之新設、改建或維修完畢時,應經營運機構檢查並確認功能正常,始得使用。
2.營運機構
應對於路線設施每年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總檢查應包括路線設施養護狀況、現時狀況及用料使用情形。
3.臨時檢修
路線設施或機電設備有下列情事之一,營運機構應實施臨時檢修:
(1)發生事故。
(2)有損壞故障之虞。
(3)停用一定期間準備恢復使用。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檢修之必要。
4.路線設施
發生下沉或移動情形或有發生之虞時,營運機構應即時採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並將處理經過及情形通知主管機關。
5.營運機構
對於捷運路線橋梁涵洞之流水狀況及防護設施,應定期檢查並為必要之修補;其上下游河道有修補或疏濬之必要時,營運機構應主動洽請相關機關辦理。
6.橋梁跨越之河流
每次洪水及漲水有超過警戒水位之虞者,營運機構應派員檢查記錄其水位,勘查並繪圖紀錄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以為養護作業參考。
7.營運機構
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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