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稅制 (三)

作者:齊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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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稅制 (三)

信託稅制 (三)

 

五、契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印花稅

   (一) 契稅

         1. 應申報繳納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者,除該不動產屬開徵土地增值
            稅區域之土地外,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2. 契稅課稅情形(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時)

信託關係 契稅
  信託行為成立時  
存
續
中
或
消
滅
時
1. 受託人變更  
2. 自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  
3. 遺囑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  
4.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 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
應由歸屬權利人申報
繳納贈與契稅
5. 受託人買賣應課契稅之不動產(信託 財產)或轉為自有財產時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
✓表示須課徵該稅負

         3. 其他規定

            (1) 贈與契稅為契價之 6%。

            (2) 申報期限為不動產移轉 30 日內。

   (二) 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

1. 原則上:受託人。

2. 例外: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因該信託關係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第 1 項

申報免徵 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三) 營業稅

課稅原則
⇒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在國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者,原則上,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不適用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之情形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因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1 條

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與不計入受託人銷售額之情形

⇒ 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
    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 公益信託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第 1 點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1 條

   (四) 印花稅

         1. 信託契約如未於契約載明或註記收到銀錢文字者,應免納印花稅。

         2. 若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則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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