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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法院組織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法院組織
一、中華民國採三級三審制,分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者,得上訴高等法院,是為第二審,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二、中華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分別設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掌理審判民事、刑事及其它法律規定訴訟案件。
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法院採二級二審制,分設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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