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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作者:洪正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之意義
無法律上之原因或雖有法律上之原因,但其後已不存在,因而受有利益,並導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民法第179條)
2.不當得利之效力
應返還其利益。但受領人為善意(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2條)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A.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B.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C.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D.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民法第1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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