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少子化趨勢,政府決定帶頭營造更友善的生育環境。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若有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的需求,得個案申請轉調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未來將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實際養育情形進行逐案審核,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之權益,斟酌同意人員之請調申請。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完成修法。
公務人員有養育3歲以下子女需求 可特案申請轉調
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若有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的需求,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得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後轉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生活與職場工作。草案規定,原服務機關應優先考量該指名商轉,另有明確規範該等人員於原限制轉調期間內申請轉調之機關範圍。
高普考錄取人員現行規定滿3年才能轉調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現行規定對於各考試及格人員有限制轉調年限,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為3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住民特考為6年,目的在於強化用人機關穩定性,致使業務順利推動並維持服務效能。現在為了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考量人員若於限制轉調期間內有育兒之迫切需求及必要性,考試院綜合各方意見後,決定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增訂第2項至第4項。
公職轉調申請由原服務機關個案審查
草案規定,前述考試及格人員於實際任職期間達到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直轄市或縣市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所在居住地不相同,有轉調子女實際居住地需求者,可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轉調期間之限制。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法雖然適度放寬轉調限制,但仍設有審核機制,未來將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實際養育情形進行逐案審核,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之權益,斟酌同意人員之請調申請。期望在達成打造友善生養環境政策的同時,也能兼顧機關業務推行並維護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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